《汉中教育学院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通知(2005)01号

学院各处、室、各教学单位:
 
    为了更好地确保我院网络安全运行,促进学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根据陕西省和汉中市有关部门的要求  ,决定对《汉中教育学院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公布:
 

                                      汉中教育学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抄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

抄送:各处、室、教学单位

 
               汉中教育学院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汉中教育学院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我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学院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学院网络系统,是指由学院投资购买、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学院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学院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学院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与信息中心委托相关指定人员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网络系统安全负责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学院网及本地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五条 除学院网络系统安全负责领导,负责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学院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学院网络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六条 学院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设在党委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网络与信息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学院网络服务器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学院拥有,网络与信息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八条 学院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学院网络负责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严禁在学院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第十一四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院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一年。

第十二条 学院网络负责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院网络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学院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五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学院网络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指出的学院网负责单位为电教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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